【安全生产曝光台】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8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2-09-29 08:50:40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译林 |          浏览量:1179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岩汪湖镇岩汪湖社区黄某兴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5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岩汪湖镇岩汪湖社区黄某兴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零售店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未张贴正规厂家的流向码,为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黄某兴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之规定。

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对黄某兴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酉港镇陈某红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6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酉港镇陈某红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零售店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未张贴正规厂家的流向码,为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陈某红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之规定。

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对陈某红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崔家桥镇三和社区刘某祥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崔家桥镇三和社区刘某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零售店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未张贴正规厂家的流向码,为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刘某祥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之规定。

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对刘某祥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湖南隆源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履职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3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隆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吴某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吴某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9月26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隆源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郊西农庄负责人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6日,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郊西农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农庄负责人马某爱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马某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汉寿县应急管理局对郊西农庄负责人马某爱下达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辰阳南路曾厨餐饮店
未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5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全县城区开展餐饮行业及企事业单位油烟净化装置检查过程中,发现辰阳南路曾厨餐饮店油烟净化装置未及时清洗维护,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有明显油污,存在火灾风险。

【处理依据及结论】曾厨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因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辰阳南路曾厨餐饮店立即清洗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烟道清洁。

汉寿县滨湖路南派小匠餐饮店
未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5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全县城区开展餐饮行业及企事业单位油烟净化装置检查过程中,发现滨湖路南派小匠餐饮店油烟净化装置未及时清洗维护,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有明显油污,存在火灾风险。

【处理依据及结论】南派小匠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因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滨湖路南派小匠餐饮店立即清洗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烟道清洁。

汉寿县7佳大酒店
未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5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对全县城区开展餐饮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燃气报警装置检查过程中,发现7佳大酒店油烟净化装置未及时清洗维护,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有明显油污,存在火灾风险。

【处理依据及结论】7佳大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规定。因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7佳大酒店立即清洗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烟道清洁。

来   源:汉寿县应急管理局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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